浏览次数:1841作者:池州市房地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9-09-20 |
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书》),明确从2019年9月12日起,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力求从源头上杜绝随意更改配套设施用途、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延期交房等问题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开发项目数量的不断增多,我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持续得到改善,但因开发商随意更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途,不按设计规范施工等情况,项目配套设施不完善、建筑品质不高、房屋纠纷增多等矛盾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购房者利益。
《意见书》是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订的,旨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升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也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
通过《意见书》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建设期限、配套设施建设时序及产权界定、商品房销售条件、建筑产业现代化和海绵城市建设等事项进行明确,并将其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内容组成部分,与竞买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这意味着将原本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及的一些工作集中前置,需要相关部门做好预案,提前介入。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根据这项制度,房地产企业要获得土地开发资格不但要靠资金实力,还必须满足《意见书》规定的条件。未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房屋竣工验收(综合查验)备案等相关手续。
随着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我市对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关口”前移,对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优化住宅供应结构,明确政府与开发企业的责任,提升新建小区配套档次,加快住宅产业化进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