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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租售新规出台
浏览次数:3043作者:池州市房地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8-12-06

经市政府同意,近日,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人防办共同出台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依据《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合肥、宁波等其他城市的做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四种类型的车位分别进行了规范。其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依法配建的人防停车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超过三年;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库)可以出售、附赠、出租;机械式停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车位(库)不得预售,需经不动产初始登记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实行现房销售。为维护购买人的知情权,将开发项目车位(库)规划配置等情况纳入商品房销售场所应当公示的内容;开发企业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确开发项目车位(库)规划配置情况,并在销售现场公示建筑区划内车位(库)的规划配置情况、使用性质、租售方式以及车位归属等内容。在正式出租或出售车位(库)前,应制定具体详细租售方案并公示不少于30天。

为首先满足本项目内业主的停车需要,新规对车位(库)的销售对象限制为本项目业主,且每户限购一个,买受人购房后可依法办理不动产权书;车位(库)二次交易转让时,除继承或受遗赠以及法院判决、司法仲裁的情况以外,转让对象依然限制为本项目业主。

  为充分利用车位(库)资源,防止闲置浪费,《通知》要求,尚未销售或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主办单位: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技术支持:池州市房地产网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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