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8739作者:池州市房地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7-05-25 |
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含变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受理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商品房施工进度符合预售条件
申报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2、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证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商品房预售方案。6、商品房测绘报告。7、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8、营业执照。9、开发企业资质证书。10、白蚁防治合同。11、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
注:1、土地使用权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预售许可的书面证明及承诺书(加盖银行公章),同时附抵押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2 、预售方案应当说媒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开工和竣工时间、交付时间、售房时间和地点、套数、销售电话等内容,并附预售商品房小区规划详图、分层平面图、销售价格表。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 需另外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和商品房预售可变更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办理地点 池州市秋浦东路69号一楼池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 0566—2310218
投诉电话 0566—2310222 0566—2310404
事项名称 商品房项目现房销售备案
设定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条件 商品房项目已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查验表》
申报材料 1、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3、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4、开发企业资质证
5、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
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8、施工许可证
9、不动产登记证明
10、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查验表
11、商品房销售方案
12、物业管理证明表
13、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意见表
14、商品房销售价格表
15、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表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办理地点 池州市秋浦东路69号一楼池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 0566—2310218
投诉电话 0566—2310222 0566—2310404
事项名称 商品房项目销售备案(车位)
设定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条件 已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查验表》;已办理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
申报材料 1、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3、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4、开发企业资质证
5、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表
6、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查验表
7、物业管理证明表
8、不动产登记证明
9、车位租售方案(附规划总平面图和规划平面示意图)
10、车位销售价格表
1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1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注意事项 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机械式停车位只能出租,不得出售;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不得出售、出租,由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是否收费 否
办理地点 池州市秋浦东路69号一楼池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 0566—2310218
投诉电话 0566—2310222 0566—2310404
事项名称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含变更、撤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受理条件 商品房出卖人和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天内,由出卖人向池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申请登记备案。
申报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2、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3、购房发票(或预付款发票)
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需提交上述第2、3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和补充协议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撤销需提交上述第1、2、3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撤销申请表和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时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即时办结(3份以上的批量业务,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即时办结。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撤销: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办理地点 池州市秋浦东路69号一楼池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 0566-2311156、0566-2311159
事项名称 存量房交易网上挂牌签约、备案及资金托管、支取
设定依据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第5、6条:要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资金划转。第8条: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开通房地产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构建统一的网上签约、交易过户、产权登记信息平台。
受理条件 存量房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达成存量房交易意向后,由买卖双方共同
向池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申请网上签约、备案及资金托管。
备注:企业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再办理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调整为与不动产登记环节同步受理。
申报材料 1、已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2、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
3、房产证、土地证(土地分割证)或不动产权证
4、买卖双方银行一类储蓄卡
存量房交易网上挂牌签约需提交上述第2、3项材料。
存量房交易合同登记备案及资金托管需提交上述第1、2、3、4项材料,以购房券购买存量房的,买卖合同交易金额不得低于购房券金额的85%。以购房券购买非住宅类存量房,需由拆迁部门出具同意购买证明。凭POS机刷卡存入托管资金的,需提供客户签字确认的刷卡小票。
存量房交易资金支取 需提交第3项材料外还需提交托管凭证。
办理时限 存量房交易网上挂牌签约、备案及资金托管业务现场受理、即时办
结;存量房交易资金支取业务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办理地点 池州市秋浦东路69号一楼池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 0566-2311156、0566-2310020
投诉电话 0566-2310218
事项名称 存量房交易资金存入、支取账目核对
设定依据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第5、6条:要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资金划转。
受理条件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已办理资金存入(支取)
申报材料 1、已加盖银行公章的交易资金存款(支取)凭证
2、托管账户明细清单
3、凭POS机刷卡存入托管资金的,需提供POS机当日交易记录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否
办理地点 池州市秋浦东路69号一楼池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 0566-2310230、0566-2310020
投诉电话 0566-2310218
事项名称 存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
设定依据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第8条: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开通房地产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构建统一的网上签约、交易过户、产权登记信息平台。
受理条件 存量房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一致同意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后,由买双方共同向池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注销业务。
申报材料 1、已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2、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
3、存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撤销申请书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办理地点 池州市秋浦东路69号一楼池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 0566-2311156、0566-2311159
投诉电话 0566-2310218
事项名称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撤销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第6条: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受理条件 存量房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办结存量房买卖合同注销业务后,由买卖
双方共同向池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
管协议撤销业务。
申报材料 1、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撤销申请表
2、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
3、已审批盖章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撤销申请书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否
办理地点 池州市秋浦东路69号一楼池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 0566-2311156 0566-2311159
投诉电话 0566-2310218
事项名称 交易费退费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涉企房屋转让手续费
受理条件 2017年4月1日后申请当事人已缴纳交易费
申报材料 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办理地点 池州市秋浦东路69号一楼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 0566-2310230、0566-2310020
投诉电话 0566-2310218
事项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含撤销)
设定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六条:对符合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受理条件 房屋出租方与承租方在达成房屋租赁(撤销)意向后,由租赁双方共
同向池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撤销)
业务。
申报材料 1、租赁备案申请表
2、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
3、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
4、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需提交上述第1、2、3、4项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撤销需提交上述第2、3项材料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注销申请表、房屋租赁证。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否
办理地点 池州市秋浦东路69号一楼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 0566-2311156、0566-2311159
投诉电话 0566-2310218
事项名称 房屋交易信息查询
设定依据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受理条件 房屋交易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申请查询房屋交易相关信息
申报材料 1、信息查询申请表
2、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与查询档案信息相关的法律文书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否
办理地点 池州市秋浦东路69号一楼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 0566-2311156、0566-2311159
投诉电话 0566-23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