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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品房销售须明码标价 禁止价格欺诈等行为
浏览次数:2531作者:池州市房地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6-12-07

  12月6日,省暨合肥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提醒告诫会召开,省及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以及50家房地产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要求各相关经营单位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提醒、告诫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要重点注意和避免出现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提醒、告诫商品房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落实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的规定。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新闻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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