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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三审
浏览次数:2694作者:池州市房地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6-07-26

 中安在线讯 7月25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1次会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三审”,与“二审稿”相比,三审稿对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新建住宅物业的综合查收、车位车库等公用设施的权属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细化。根据修改内容,业主违规饲养宠物,或者破坏公共绿化等行为将会被禁止。

  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将被禁止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增加破坏小区绿化、饲养大型犬类威胁他人安全的行为。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住宅小区内攀折花木,破坏小区绿化现象以及违反饲养宠物的行为比较普遍,损害了其他业主权利,威胁其他业主的人身安全。对此类行为做出禁止的规定,对于维护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

  为此,修改二稿增加了两项业主的禁止行为。破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以及违反规定饲养宠物都会被禁止。

  街道应急接管物业业主应缴纳物业费

  修改稿中对物业应急管理做出了规定,明确物业公司退出小区管理,将由街道或者乡镇政府应急接管。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应急管理中的物业管理费应由业主承担。为此,三审稿对此内容也予以修改明确。

  车位等公共设施权属应该在合同中注明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等公共设施的权属不明,已经成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焦点问题和突出矛盾,应当予以明确。在基层调研、专家座谈和网民都提出了相同意见。

  综合上述的意见,三审稿做出规定:车位、车库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属,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

  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查验职责将会被追责

  二审稿对新建物业的综合查验做出了规定,对新建住宅物业,政府物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事项进行现场综合查验,对此,有的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提出,规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综合查验,没有约束力,建议研究修改。

  为此,三审稿将“可以”修改为“应当”,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综合查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业主应履行按时缴纳物业费义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二审稿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规定比较丰富,对其义务规定则比较单薄,造成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建议增加义务的内容。

  为此,此次提交审议的三审稿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拆分为两条,对业主的义务予以细化,具体报表数为: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做出的规定;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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